“铁拳”行动一直在路上,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商标侵权、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及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榆林市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案情摘要: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榆林某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抽查了该公司办公楼3号电梯,调取该电梯监控视频发现维保人员在2024年3月23日对该电梯季度维保时,只有一名维保人员到达电梯轿厢,停留2分钟左右便离开。执法人员随后对该电梯的底坑环境及导靴油杯等维保项目进行抽查,发现该电梯底坑杂物堆积,但在2024年3月23日的季度维保记录中填写为已清洁。该电梯的导靴油杯液位偏低且不足三分之一,但在该季度维保记录中填写均为正常,且维保记录中只有维保人员吉浩1人签字。
调查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25元,罚没合计15425元。
二、榆林市榆阳区某快餐店使用格式条款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案 (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案情摘要:2024年4月1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就餐卡使用须知第五条“本卡最终解释权归雨的美食城所有”的内容涉嫌违法。经查,当事人开业初,从西安某处以3.5元每张的价格一次性购进“雨某一卡通”就餐卡3000张,就餐卡的背面使用须知第五条内容为:本卡最终解释权归雨的美食城所有。为了便于消费结算,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此卡循环使用,充值不限额,并收取每张就餐卡押金10元,退卡时退还余额并退还押金10元,无违法所得。
调查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使用格式条款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
三、榆林市榆阳区某机电物资经销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ZWZ轴承产品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案情摘要:2024年4月11日,本局收到举报称榆林市榆阳区某机电物资经销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ZWZ轴承产品案件线索。执法人员会同厂家委托的工作人员到榆林市榆阳区某机电物资经销处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商标为“
”的轴承共计152套,经厂家委托的工作人员现场辨认,后经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别,上述轴承产品不是出自于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ZWZ轴承产品共计152套,是侵犯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3197051号注册商标“
”和第3197054号注册商标“ZWZ”专用权的轴承。该批轴承未售出,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轴承的进货来源证明,涉案商品货值金额29172元,无违法所得。
调查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0元;2.没收侵权ZWZ轴承商品152套。
四、神木市某人民医院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案(神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案情摘要:2024年7月2日,接到举报称神木市某人民医院微信公众号“某医院”于2023年12月5日发布了标题为“【三九贴】冬病冬治 夏病冬防》”的文章,文章内容中对其医院自制处方药“三九贴”进行了宣传。经查,该医院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上述文章。该穴位贴于2023年12月2日取得神木市卫生健康局“三九贴”穴位贴敷技术管理备案批准,当事人自行制作并在其微信公众号“某医院”发布标题为“【三九贴】冬病冬治 夏病冬防》”的文章后,共计销售“三九贴”24贴,每贴8元,合计192元,无制作费用,违法所得192元。
调查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五、榆林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榆林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查处)
案情摘要: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根据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整治“清朗行动”工作方案在榆林市榆神工业区西湾露天煤矿对面商业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榆林市榆神工业区李小堂粮油蔬菜水果水产经营部门店内摆放枸杞槟榔产品货架2个,货架上印有“新一代枸杞槟榔开创者”。经查,该枸杞槟榔产品货架是由榆林某商贸有限公司免费放置的,是由该公司设计并制作的,但该公司不能提供其是“新一代枸杞槟榔开创者”广告内容的证明材料。该公司共制作该货架2个,每个制作费用161元,合计322元。
调查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此广告,消除影响,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288元。
六、靖边县某鞋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案(靖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案情摘要:2024年3月20日,接到《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靖边检行公立[2024]3号)》中称靖边县某鞋吧有未经授权销售注册商品行为。经查,该店销售有“耐克”、“阿迪达斯”标志鞋和衣服,当事人未能提供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授权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鉴定,当事人所销售的带有“耐克”标志鞋27双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购进价格是60元/双,销售价格99元/双,至检查时尚未销售,涉案金额2673元。
调查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耐克”标志鞋27双;2.罚款9000元。
七、府谷县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案(府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案情摘要:2024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府谷县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电池均系假冒商品,本批次共购进南孚4代7号电池(20卡/60粒)3盒共180粒;南孚3代5号电池(20卡/60粒)1盒共60粒;南孚大号电池(6卡/12粒)5盒共60粒;南孚4代5号电池2盒共120粒。四个类别,共购进11盒420粒,至查扣之时销售南孚4代7号电池7粒,南孚3代5号电池(20卡/60粒)24粒,南孚大号电池(6卡/12粒)1粒,南孚4代5号电池14粒,四类电池共计销售了46粒,违法所得70.5元。
调查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孚电池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430元;2.没收违法所得70.5元;3.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孚4代7号电池173粒、南孚3代5号电池36粒、南孚大号电池59粒、南孚4代5号电池106粒,合计374粒。
八、神木市某五金批发门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神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案情摘要:2024年7月12日,接到关于神木市某五金批发门市疑似销售假冒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动工具的举报,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型号2106-5)1套、“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型号2106-2)3套(其中2套无机头)、“大艺”牌充电式角向磨光机(型号A7-5801-2)1套、“大艺”牌充电式起子电钻(型号1028)1套经该商标注册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为侵犯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型号2106-5)进价210元/套、售价320元/套,“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型号2106-2)进价210元/套、售价310元/套,“大艺”牌充电式角向磨光机(型号A7-5801-2)进价240元/套、售价320元/套, “大艺”牌充电式起子电钻(型号1028)进价110元/套、售价170元/套 ,“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型号2106-2)电池进价60元/套、售价70元/套。当事人购进时未查验并索取对方合法资质证明,未索取购进单据,上述涉案商品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均未销售,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调查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3000元;2.没收涉案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