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00MB2964698R/2026-00045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文日期 ]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 名 称 ] | 榆林市医疗美容行业专项整治案件查办工作动态 | ||
自全市医疗美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县市区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强化部门协同,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将部分案件查处情况动态公布如下。
榆林市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6年6月12日
案件1:许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30日,定边县卫生健康局接举报,查明许某某在无医师执业资格、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注射类医疗美容活动,现场查获相关医疗用品器械,其收取费用890元,调查前已全额退还投诉人并取得谅解,未造成人身损害。
一、查处结果:
认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属非医师行医。
二、处罚情况:
责令停止非法诊疗活动,并处罚款人民币22000元。
案件2:神木市某医疗美容诊所超范围执业、使用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人员执业案
2026年3月6日,神木市卫生健康局接举报,查实神木市某医疗美容诊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超范围执业:诊所核准科目为美容外科(未核准一级项目),却两次为顾客实施面部肌肉注射A型肉毒毒素+透明质酸钠填充术(属美容外科一级项目)。
2.未按规定备案:未完成《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备案。
3.使用无资质医师:负责人胡某(有整形外科中级职称但无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独立操作;医师王某某(无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在指导下独立操作。
4.违规使用处方药:使用A型肉毒毒素,未配备药学人员,由医师自行调配。上述诊疗收费8720元。
认定其行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属超范围执业、使用无资质人员、违规用药。
三、处罚情况: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720元,并处罚款46000元。
案件3:李某萍未取得相关医师资质开展激光治疗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8日,神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神木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查实该诊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诊所《客户档案》记录显示2025年2月28日李某萍为顾客刘某某操作“黑金全模式”激光治疗项目。
2.《光电治疗知情同意书》证明由医生李某飞签署治疗建议,而实际操作人员为李彩萍。
3.现场查获Harmony XL牌激光治疗仪一台(设备编码:AAHP02110623BSR10001,序列号:HXPS034087)。
上述证据证实,李某萍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为顾客实施激光治疗项目。
认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属非医师行医。
三、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该诊所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件4:胡某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开展医美服务及无证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1月26日和2月6日的执法检查发现,胡某在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不具备独立开展注射类医美项目资格的情况下,在神木某医疗美容诊所为顾客实施面部A型肉毒毒素注射医美项目。同时查实,胡某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展A型肉毒毒素处方调剂工作。
二、查处结果:
认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属非医师行医及违规药事调剂。
三、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参照《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给予该诊所警告、罚款人民币1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5:王某军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2月3日执法检查发现,王某军在神木某医疗美容诊所,在仅具备普通医师执业资质、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为顾客实施鼻部透明质酸钠注射填充医美项目,属违规开展医美服务。
二、查处结果:
认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属非医师行医。
三、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参照《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6:神木市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神木市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药房货架上存有9支已过期“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有效期至2025年12月)。案发前,该公司曾开封使用1支,剩余过期药品未置入不合格品区,存在使用风险。经查,该公司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涉案药品购进记录不完整,无法核实供货信息。货值金额46.8元,无违法所得。2026年5月15日,涉案药品在监督下销毁。
二、查处结果:
1.使用过期药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属使用劣药。
2.未按规定记录购销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三、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三十条,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件7:靖边县某美容美甲店非法注射肉毒素案
一、基本案情:
靖边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和卫健局联合执法检查发现:靖边县某美容美甲店经营范围仅限生活美容,美甲服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经营者闫某无医师执业资质,在店内私自收费为消费者开展肉毒素注射医美项目。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肉毒素及配套注射器具,依法查封扣押涉案物品,相关证据已固定,药品检验正在办理中。
二、法律依据:
(1)卫健行政执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注射肉毒素属医疗美容项目,无证机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肉毒素为管制处方药,无国药批准文号,无合法手续药品禁止经营使用;
(3)刑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明知是未取得批准文件药品而提供注射,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依法追究刑责。
三、案件定性:
刑事预判:若鉴定结论认定涉案肉毒素为未获批文的非法药品,当事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四、拟处理意见:
待药品鉴定文书出具,涉案产品不符合法定标准的,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公安配合行政机关落实行政处罚,后续重点巡查管控。
案件8:靖边县某皮肤管理店销售假药案
一、基本案情:
靖边县统万路民和巷某皮肤管理店在无任何销售药品资格证等情况下,通过微信(昵称为“医美”)低价购买了保妥适注射内毒杆菌A型肉毒素八盒,后向其同学,亲属4人销售并注射肉毒素,销售价格共计1460元。
二、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现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件9:靖边某美容店涉嫌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靖边某美容店门口玻璃门上和走廊广告牌中有“调理脾胃、调理颈椎病、腰间盘突出、肩周炎、滑膜炎、痛风、风湿、甲状腺结节”字样,并有效果对比图。
二、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现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件10:榆林市绥德某医院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到榆林市绥德某医院执法检查,通过查看医院医美科,发现有医疗器械备皮刀,生产企业名称:扬州洋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1003,失效日期:20241002,共2个;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配药注射器带针,生产企业名称: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505,失效日期:20260504,共1支。
二、处置情况:
该院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已立案,正在办理中。
案件11:府谷县某皮肤管理中心未取得资质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8日执法检查发现,府谷县某皮肤管理中心在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的情况下,且负责人严某红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26年1月15日至4月8日期间开展脱毛活动,属违规开展医美服务。
二、查处结果:
认定其行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属无证行医。
三、处罚情况: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参照《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第十三条第(二)、(四)项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88元,没收脱毛仪,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12:榆阳区某化妆品店未取得资质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21日接到投诉,称榆阳区某化妆品店涉嫌非法从事有创伤性的医疗美容服务(祛斑)。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线索中涉及的人员及相关证据进行核实。
二、处置情况: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胡某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件13:榆阳区某美容中心未取得资质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榆林市榆阳区某美容中心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嗨体5盒(2.5ml/支)、九针一次性无菌注射针5支(0.18mm)、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4支。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张某艳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涉嫌利用水光仪器在该美容中心内为顾客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二、处置情况: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张某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件14:榆林市高新区某美容店未取得资质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2日,执法人员对榆林市高新区某美容店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一台含有三支手持机(分别标有激光、RF、OPT)的冰点脱毛设备,以及一台名为“Focused Uitrasound Stimulator System”(双逆博士)的设备。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李某梅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25年11月22日在该美容店内,利用冰点脱毛设备为顾客先后操作冰点激光脱毛项目共8次,涉嫌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二、处置情况: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李某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15:陕西某医疗美容诊所未按规定书写病历及使用非注册医师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6日,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后,对陕西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诊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病历书写不规范:患者“王某”的病历资料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完整书写,且病历资料未经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确认。
2.使用非注册医师:该诊所医师郭某未在陕西某医疗美容诊所办理医师注册或备案手续,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二、处置情况:
经初步审查,该诊所及医师郭某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以下规定:
病历书写不规范行为,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使用非注册医师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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