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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开展金融领域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发布时间:2024-08-01 浏览次数: 来源: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领域广告市场协同监管,严厉打击金融投资理财类违法广告,规范市场主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


今年7月至11月,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工信局、文旅局,中国人民银行榆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榆林监管分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共同部署开展金融领域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重点整治以下情形:



(一)查处涉及导向性问题、整治敏感性问题、损害国家利益等内容;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金融广告行为。

(二)查处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或者不按审批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

(三)查处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出现“店长推荐”“XX学术机构推荐”“XX投资者证明”等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

(五)不得发布以元宇宙、虚拟资产、数字藏品等与非法集资活动有关的广告。

(六)不得发布BTC、ETH、NFT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广告。

(七)不得发布私募基金、私募资管、信托等非公开发售金融产品广告。

(八)不得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对过往业绩的内容作夸大虚假或误导性表述,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九)不得以“校园白条”“分期付款”“打借条”等形式变相宣传“校园贷”、“套路贷”等非法借贷广告;不得以“零门槛、无抵押、无利息、一秒到账、先消费后付款”等内容进行非法借贷广告宣传。

(十)不得以“帮你解套”、“跟庄”、“涨停”、“稳定获利”等内容进行证券投资咨询广告宣传;不得以“历史买入,持有至今正收益”、“历史100%兑付”“爆款产品已超募集金额”等内容进行基金销售广告宣传。

(十一)发布贷款类广告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清晰准确展示贷款年化利率,不得发布仅含有“最低利率”或者“利率低至”等以特定条件低息误导贷款人的内容,不得以“日利率”“日还款”等与实际执行利率表达不一致的方式宣传贷款利息。

(十二)金融广告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互联网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十三)无担保资质不得在广告中宣传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内容。广告中应承诺并标注“在贷款金融机构收取息费外,不得再收取息费或者变相以服务费、保险费等形式收取息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